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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吴新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刑初69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新强,男,1989年4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西省永新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6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6〕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新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新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新强于2016年6月22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美之国小区,采用翻围墙、爬阳台等方式进入该小区10幢2C室,窃得被害人季某的人民币156.50元、美元20元以及被害人荣某的价值人民币3225元的iPhone6手机1部、人民币12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并已分别发还被害人季某以及荣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新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吴新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荣某、季某的陈述笔录,赃款、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吴新强的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新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新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新强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新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宝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