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佳俊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俊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1刑初71号公诉机关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佳俊,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2016年7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5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佳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佳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王佳俊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168.06mg/100ml)驾驶黑RC62××号大众牌轿车,行驶至北安市安顺街与庆华中路交叉口时与行人杨某某1相撞,杨某某1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1系生前头部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北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佳俊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1负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侦查,被告人王佳俊于2016年7月9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王佳俊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的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北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酒精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证、北安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案件调解材料、道路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人口详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等;2.证人钟某某、杨某某2、孙某某、杨某某3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佳俊的供述和辩解;4.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北安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北安市公安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被告人王佳俊无异议,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佳俊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确定刑罚期限。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佳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客观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佳俊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佳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俊杰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人民陪审员 李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广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