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2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顺华、侯凤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顺华,侯凤莲,刘俊强,刘实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776号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D3UY1T。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董事长。被申请人:刘顺华,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侯凤莲,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刘俊强,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刘实金,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顺华、侯凤莲、刘俊强、刘实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顺华、侯凤莲、刘俊强、刘实金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丰丙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