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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审民初再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盘锦市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沟帮子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盘锦市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沟帮子分公司,刘鹏,锦州市金元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审民初再字第000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盘锦市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沟帮子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站前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朝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泽,系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鹏,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吉庆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系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锦州市金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凌云里曼哈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欣,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盘锦市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沟帮子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00181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锦立民申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北镇市人民法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依法追加锦州市金元典当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盘锦市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沟帮子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鹏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经询问,第三人锦州市金元典当有限公司同意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盘锦市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沟帮子分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申请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盘锦市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沟帮子分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盘锦市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沟帮子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贵权审 判 员  史继森人民陪审员  石立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