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李帮伟与邓吉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帮伟,邓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桂1102执903号申请执行人:李帮伟。被执行人:邓吉良。申请执行人李帮伟与被执行人邓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90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先 强审判员 白 素 明审判员 梁国栋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远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