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02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李帮伟与邓吉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帮伟,邓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桂1102执903号申请执行人:李帮伟。被执行人:邓吉良。申请执行人李帮伟与被执行人邓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90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先     强审判员 白     素     明审判员 梁国栋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远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