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915号原告王某1,女,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某2,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以已与被告王某2庭外自行达成和好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