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1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凤英与被申请人郝宝珍、郝宝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凤英,郝宝珍,郝宝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凤英,女,1943年1月1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萍,自由职业。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郝宝珍,女,1952年4月6日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郝宝兰,女,1932年10月27日生,汉族。以上两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凤英与被申请人郝宝珍、郝宝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赵凤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凤英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郝宝珠几年来如同夫妻共同生活,二人工资也存放在一起,存款手续由郝宝珠办理,存单和密码由申请人保管,郝宝珠的存款中包含申请人的工资9万多元、住房补贴4万多元,共计13万多元,没有得到支持和保护。被申请人郝宝珍、郝宝兰述称,申请人在原审中一直坚称40万存单中有其自己的13万元,但一直没有向法庭举证说明。原审判决申请人归还被申请人30万元及利息,将另外的10万元分给申请人,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的情况,照顾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案涉40万元存款人为郝宝珠,申请人主张该40万元中有13万多元为其所有,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考虑到申请人对被继承人郝宝珠生活上的照顾,原审酌情分给申请人遗产10万元,已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权益。综上,赵凤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凤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孔征兵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