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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汪红霞与杨莉敏、陈永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红霞,杨莉敏,陈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汪红霞,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莉敏。被执行人陈永明。汪红霞与杨莉敏、陈永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莉敏、陈永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汪红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莉敏、陈永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汪红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杨莉敏、陈永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汪红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碧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