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6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明、陈家飞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家飞,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飞,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明,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家飞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家飞因与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家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家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54元,减半收取4627元,由上诉人陈家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荣禧审判员 周宏跃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