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4民初4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胡爱华与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华,刘锐,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382号原告:胡爱华,女,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刘锐,男,汉族,1980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世博华城,组织机构代码91360983733939357R。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爱华诉被告刘锐、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爱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爱华自愿撤回对被告刘锐、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胡爱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