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昌骏浩食品有限公司与朱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骏浩食品有限公司,朱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1679号原告南昌骏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和勇,该公司经理。被告朱玲。原告南昌骏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南昌骏浩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骏浩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骏浩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善光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