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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行终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郑桂兵、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桂兵,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鲁行终1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桂兵,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行军,局长。委托代理人葛福玉,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正刚,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桂兵因诉被上诉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临行初字第6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郑桂兵自2014年3月至5月期间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进行走访,期间先后于2014年5月7日、29日在中南海地区周边走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辖区办案民警发现并予以训诫。2014年5月30日,临沂市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将原告送至兰山公安局。兰山公安局随即受理原告郑桂兵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受案后于当日10时、12时对郑桂兵进行2次询问并制作笔录。当日14时许,兰山公安局作出兰山行罚决字[2014]00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郑桂兵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郑桂兵。同日,兰山公安局将郑桂兵送至临沂市兰山区拘留所,执行期限为十日,自2014年5月30日至同年6月9日。执行拘留结束后,原告郑桂兵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上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上访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在明令禁止的重点地区上访,原告郑桂兵在北京中南海地区上访,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情形。被告兰山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郑桂兵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郑桂兵要求撤销被告兰山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兰山行罚决字[2014]00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要求被告兰山公安局赔偿因本案行政诉讼造成的各种损失的理由不充分,且无证据支持其主张,故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郑桂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桂兵负担。上诉人郑桂兵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是按法定程式逐级访诉,因有关职权部门互相推诿,无奈去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反映诉求。上诉人并不是北京警方移交的违法行为人,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规程。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没有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理由如下:2014年5月7日、29日上诉人在北京中南海地区周边走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辖区办案民警发现并训诫,后被移送到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经依法履行受案登记、询问调查、收集证据、告知等程序,对上诉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上诉人,同时告知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理,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意见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中南海周边不属于合法信访场所,上诉人到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属于进京非正常上访,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受到北京公安机关训诫。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以及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本案诉讼造成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桂兵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 勇审 判 员  王海燕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柳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