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倪泽昆与李喧、吴英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泽昆,李喧,吴英连,范萌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3893号原告:倪泽昆,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喧,男,汉族,农民。被告:吴英连,女,汉族,农民。被告:范萌萌(曾用名范树萌),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泽昆诉被告李喧、吴英连、范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泽昆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喧、吴英连、范萌萌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泽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倪泽昆负担。审判员 董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