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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倪泽昆与李喧、吴英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泽昆,李喧,吴英连,范萌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3893号原告:倪泽昆,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喧,男,汉族,农民。被告:吴英连,女,汉族,农民。被告:范萌萌(曾用名范树萌),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泽昆诉被告李喧、吴英连、范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泽昆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喧、吴英连、范萌萌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泽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倪泽昆负担。审判员  董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