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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辖终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于定均、钟诚与林必园、陈有分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必园,于定均,钟诚,陈有分,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必园,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定均,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诚,男,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审被告:陈有分,女,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审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七号。法定代表人:彭邦海。原审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民胜家园西区4栋1单元201号。主要负责人:林洪。原审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嵩明县中信嘉丽泽。法定代表人:李峰,经理。上诉人林必园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7民初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林必园上诉称,本案原审两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合同,且未约定地域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恰当。请求:撤销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7民初88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定均、钟诚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之间所建立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因合同履行所产生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万绍敏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