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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民终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福奇、李大玲杨雪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福奇,李大玲,杨雪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民终1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奇,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玲,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张福奇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雪山,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诉人张福奇、李大玲因与被上诉人杨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上诉人张福奇、李大玲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福奇、李大玲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福奇、李大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上诉人张福奇、李大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伟 艳审 判 员 邬 忠 良代理审判员 乌力吉仗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乾 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