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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19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人余×,男,1990年1月1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余×在本市海淀区成府路名瑞璀璨理发店VIP房间内,窃取被害人周×苹果牌金色iphone6(16G)型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95.32元。被告人余×于2015年11月7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手机已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具有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樊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