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兴与吴起县城市管理局、延安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申诉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兴,吴起县城市管理局,延安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申6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兴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起县城市管理局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安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人李兴因与吴起县城市管理局、延安昌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00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