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19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古浪县兴陇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耿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古浪县兴陇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耿生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928-1号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秀峰,董事长。被告古浪县兴陇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生国。被告耿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古浪县兴陇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耿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侯佩芳人民陪审员 丁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