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燕姗与中山市联华制衣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燕姗,中山市联华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1115号原告:谢燕姗,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中山市联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德民路383号。法定代表人:李运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景常,该公司员工。原告谢燕姗与被告中山市联华制衣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谢燕姗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燕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燕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谢燕姗负担。审判员 胡圣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瑞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