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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刑更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美貌犯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美貌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刑更15号罪犯吴美貌,女,1969年12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浙江省三门县。2016年8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16)浙102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罪犯吴美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浙江省三门县司法局执行,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1日。三门县司法局于2016年10月12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吴美貌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县司法局认为,罪犯吴美貌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诉讼法律被决定司法拘留。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吴美貌予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经审理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银森与被执行人吴美貌(2013)台三执民字第128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美貌拒不履行(2012)台三商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作出(2013)台三执民字第1287号拘留决定,决定对吴美貌拘留15日,期限自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0月14日。上述事实,有三门县司法局提供的本院(2013)台三执民字第1287号拘留决定书、本院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本院(2013)台三执民字第1287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吴美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违反诉讼法律被决定司法拘留,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浙102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吴美貌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吴美貌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良挺审 判 员  林菁优代理审判员  陈 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章彩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