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922号原告:张某甲,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毕某某,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系被告张永安之妻。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广潮审 判 员 丁玉东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富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