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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年士文与殷秀梅、王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士文,殷秀梅,王兆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744号原告:年士文,女,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斌田,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秀梅,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兆凤,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年士文诉被告殷秀梅、王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年士文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年士文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士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年士文负担。审 判 长  张乃邓审 判 员  褚昭光人民陪审员  李绪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符广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