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3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治富诉被告折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富,折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753号原告陈治富,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达拉特旗。被告折子龙,男,42岁,个体户,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富与被告折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折子龙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仍不能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治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9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