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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3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治富诉被告折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富,折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753号原告陈治富,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达拉特旗。被告折子龙,男,42岁,个体户,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富与被告折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折子龙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仍不能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治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9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