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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4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杨政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杨政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46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19号信联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8203227X。负责人:陈立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焕珍,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信,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政琴,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侗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杨政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付)。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宝兴陈桂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