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4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起军、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起军,李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4民初553号原告七台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忠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鉴锋,男,系七台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河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高起军,男。被告李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起军、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7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久东人民陪审员 沈春霞人民陪审员 王世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