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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起军、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起军,李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4民初553号原告七台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忠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鉴锋,男,系七台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河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高起军,男。被告李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起军、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7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久东人民陪审员  沈春霞人民陪审员  王世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