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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7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峰诉被告沈阳圣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沈阳圣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7252号原告:张峰。被告:沈阳圣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灵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诉被告沈阳圣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峰承担。审判员  朴银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