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5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淑兰、孟国昌申请执行叶纪连、刘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兰,孟国昌,叶纪连,刘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575-2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寿春路2号1幢111号。申请执行人孟国昌,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叶纪连,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姚公社居委。被执行人刘玉春,女,汉族,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姚公社居委。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包民一初字第003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叶纪连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家天下花园23幢2304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0553**号),查封了孟国昌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寿春路2号1幢111号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249**号);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包执字第015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刘玉春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徽昌苑2-2902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0912**)。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纪连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家天下花园23幢2304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0553**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玉春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徽昌苑2-2902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0912**)的查封;三、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孟国昌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寿春路2号1幢111号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249**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