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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西华虹塑管业有限公司与叶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华虹塑管业有限公司,叶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华虹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丰收工业园区,机构代码796958272。法定代表人廖中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叶梁,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住浙江省绍兴县。申请人江西华虹塑管业有限公司依据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叶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梁名下登记了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赣E×××××)。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叶梁名下登记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赣E×××××),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