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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许医平申请执行刘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医平,刘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许医平,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润兵,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许医平与刘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扣留担保人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元功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