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许医平申请执行刘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医平,刘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许医平,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润兵,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许医平与刘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扣留担保人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元功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