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尤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615号原告:尤某,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永兴乡*楼村吴庄**号。被告:王某,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永兴乡*楼村吴庄**号。原告尤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尤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判员 闵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