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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尤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615号原告:尤某,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永兴乡*楼村吴庄**号。被告:王某,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永兴乡*楼村吴庄**号。原告尤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尤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判员  闵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