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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袁素辉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1刑初39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绰号“李霞”,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家住崇州市X镇。2016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郫县看守所。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6)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袁某某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请求黄某(已判刑)帮助其向被害人吉克某某索要欠款。当晚,黄某邀约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在被告人袁某某的带领下来到本市奎光东二街吉克某某居住的出租房内,以打耳光、持刀威胁的方式要求吉克某某还钱,随后将被害人吉克某某带至本市领秀都江小区河边进行威胁。在被害人吉克某某借钱未果的情况下,袁某某、黄某、刘某某等人又将被害人吉克某某带至本市二环路一出租房内限制人身自由。次日5时许,又将被害人吉克某某带离该处,由被告人袁某某将其带至某旅馆直至中午才释放。被告人袁某某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本院(2016)川01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以同案犯黄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袁某某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袁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讨要欠款,邀约同案犯黄某、刘某某等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在该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某系邀约者,并全程参与该犯罪过程,是主犯。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