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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郑永杰、姜新篇与张海洋、山东鑫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杰,姜新篇,张海洋,山东鑫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911号原告:郑永杰,男,1992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姜新篇,女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张海洋,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告:山东鑫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北宿镇驻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杰、姜新篇与被告张海洋、山东鑫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杰、姜新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传雷审 判 员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继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