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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1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程凤玲与兰考县同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郭结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凤玲,兰考县同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同泰隆公司),郭结实,王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10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凤玲,女,1965年5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被执行人兰考县同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同泰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86422-8。法定代表人郭结实,董事长。被执行人郭结实,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现住兰考县。被执行人王艳霞,女,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关于程凤玲与同泰隆公司、郭结实、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02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内容为:同泰隆公司、郭结实、王艳霞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程凤玲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同泰隆公司、郭结实、王艳霞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同泰隆公司、郭结实、王艳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程凤玲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审理期间,本院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将郭结实名下存款予以冻结。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郭结实名下存款17170元,交由申请人程凤玲领取,余款申请人程凤玲至今未能受偿。2016年9月12日,被执行人同泰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结实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已按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经查,同泰隆公司除其法定代表人郭结实因涉嫌犯罪涉案财产外,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张伟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盖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