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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肖学勇与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学勇,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672号申请执行人肖学勇,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王波,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肖学勇与被执行人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业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