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西宁城东益华电力金具批发部与西宁元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东益华电力金具批发部,西宁元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2024号原告:西宁城东益华电力金具批发部,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路中庄。经营者: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某某,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元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人民街2号临街553室。法定代表人:佟某某,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西宁城东益华电力金具批发部与被告西宁元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西宁城东益华电力金具批发部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东益华电力金具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城东益华电力金具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西宁城东益华电力金具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李江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有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