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8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徐州富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耿凯、王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富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耿凯,王延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8125号原告徐州富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郑集村。法定代表人郝春萍,该公司经理。被告耿凯,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王延花,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富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凯、王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徐州富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富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