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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胡禹贤与九台市绿岛生存旅游岛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禹贤,九台市绿岛生存旅游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胡禹贤,男,2000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九台市绿岛生存旅游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表人肇宝英。委托代理人赵静姝,公司职员。胡禹贤与九台市绿岛生存旅游岛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14589元(已付),申请执行费11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双方就该案再无争议,申请执行人不得再向被执行人主张任何权利。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