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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3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裕隆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阮建军、于洪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裕隆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阮建军,于洪石,薛勇,石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645号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裕隆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阮建军被执行人:于洪石被执行人:薛勇被执行人:石子波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再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