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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肖整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1刑初98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整,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7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7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肖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6)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整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官检公一科量建(2016)778号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1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徐春艳、书记员邓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肖整在昆明市经开区紫云青鸟国际艺术会展中心负一楼“虹拳文化”展位,趁被害人付某不备,将其放在桌上的两部“苹果”牌手机盗走,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116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肖整盗窃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1,648元;2、被告人肖整有盗窃前科。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肖整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整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整有一次犯罪前科,本院在量刑时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肖整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肖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梁成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仲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