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国庆、王振昆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朱国庆,王振昆,德州雅雨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财保84号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董子文化街B区1号楼2-3层29号。法定代表人王凤英,董事长。被申请人朱国庆。被申请人王振昆。被申请人德州雅雨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风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庆。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国庆、王振昆、德州雅雨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0万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朱国庆、王振昆、德州雅雨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宝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