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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辛再学与陈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再学,陈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528号申请人辛再学,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陈宝军,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2016年9月23日本院受理了辛再学申请执行陈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即陈宝军自动给付给辛再学案件款0.6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528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王立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田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