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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重庆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友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047号原告重庆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尧湾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634975322。法定代表人徐家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家明,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友明,男,1944年11月26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重庆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友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安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