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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马斌与高海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斌,高海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溧,天津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尚现启,尚现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077号原告:马斌,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琨,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海亮,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被告:王溧,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三路汽车终点站院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一层及四层。被告:尚现启,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尚现娟,女,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斌与被告高海亮、王溧、天津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尚现启、尚现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马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斌负担。审 判 长  董巧云人民陪审员  孙 岳人民陪审员  高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