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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5532号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赵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赵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532号

申请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群,行长。

被

申请人:赵建民。申请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自有资产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傅安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