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梁云科与柏九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云科,柏九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梁云科,农民。被执行人:柏九斤,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云科与柏九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柏九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梁云科86970.3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34元,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