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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8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温州深发印务有限公司与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深发印务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586号原告:温州深发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磐石镇重石工业区。机构代码:91330382722765048X。法定代表人:赵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峰,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宁康西路***号。机构代码:75117785-1。法定代表人:王朝圣。原告温州深发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深发印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99元,减半收取计299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朝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怡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