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更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忠亮不予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C}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更1382号罪犯林忠亮,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厦门市人,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忠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9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忠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0)龙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对林忠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32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林忠亮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25944元,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人民币41088.1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培源、陈育秋,福建省泉州监狱干警吴龙亮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林忠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达标分22分,2014年受年度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一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林忠亮不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和共同退赔款人民币122万余元以及连带赔偿款人民币4万余元,仅已交纳罚金2000元、赔偿款1000元,不能视为有悔改表现。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林忠亮因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其对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和共同退赔款人民币1225944元以及连带赔偿款人民币41088.12元,仅已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和连带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需继续改造考察。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忠亮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琴代理审判员 李玮玲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