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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8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碧昆与骆平平、杨淑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碧昆,骆平平,杨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551号原告:王碧昆,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骆平平,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杨淑云,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惠安县。原告王碧昆与被告王幼凤、杨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碧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碧昆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