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张晓军与刘凯、刘君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军,刘凯,刘君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晓军。被执行人:刘凯。被执行人:刘君侠。申请执行人张晓军与被执行人刘凯、刘君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2民初89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凯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田家寨分理处账号2710xxxxxx157,现查明该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段永亮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田家寨分理处账号2710xxxxx157内的存款3400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