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郭敬松与赵安秀、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敬松,赵安秀,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470号原告:郭敬松,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安秀,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晓旭,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敬松与被告赵安秀、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郭敬松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敬松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敬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郭敬松负担。审 判 长 柴亚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皓 来自